政策法规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2009-11-17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科技和智力优势,促进学校的技术转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技术成果权;
(五)学校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经过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及其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包括所属单位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合作研究和客座研究人员,在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含委培生、代培生)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本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本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本校校标,包括但不限于“大连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工”、“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UT”和校徽、校旗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
(三)本校其他教育和服务标记。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为本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一)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安排的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二)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安排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三)退职、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离岗、辞职、辞退或者调动工作等离开本校两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四)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以及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实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在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执行国家机关下达任务的项目,除以保证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该项目主管部门与学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为完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电路图、地图、摄影、录像、专著、教材、辞书、论文、文学艺术作品、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除上述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我校及其所属单位向国内外其他单位派出的人员,包括学习、访问、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等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而在国内外其他单位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在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以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未签订协议的,归我校享有或持有或者归我校与人员被派往的单位共有。
第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访问、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等的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我校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我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我校享有或持有。
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可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未签协议者按上款办理。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下设办公室处理有关事务;学校所属各单位指定一位负责人(一般为主管科研的院长、主任等)兼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设知识产权秘书在本单位协助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以学校名义对外进行各种活动,包括设立机构、签署协议、合同或注册校标、商标及其他教育和服务标记等,必须事先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
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在使用学校的校标、商标及其他教育和服务标记时,不得损害学校的形象、声誉或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学校纳入计划管理、立项管理、成果管理、技术转移等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增加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促进技术转移,鼓励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资本化。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科技项目的立项和成果登记、鉴定、报奖等管理工作;
学校档案馆负责学校科技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学校专利中心负责学校专利代理、申请、授权、年费等管理工作,同时包括学校在其他专利事务所代理学校专利的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以避免重复性研究或产生纠纷。被他人指控侵权者,由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保管工作。在各种形式的人员流动时,不得将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擅自带走、复制、公开、泄露、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音像制品、论文、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按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对重大项目的原始实验数据等阶段成果要由专人及时详细笔录,并负责保管和归档。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进行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在以发表论文和专著、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各种形式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公开之前,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分析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研究其是否需要申报专利,对需要申报专利的项目,应及时提出申请,在此之前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的内容公开。
第十九条 对应用比较广泛、易于推广或可能因被复制而发生纠纷的职务计算机软件作品,有关课题组或作者应当办理软件登记。
职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办理专有权登记。
对于其他需要保护的职务知识产权,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办理职务知识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申请职务专利、登记职务计算机软件、登记职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登记其他职务知识产权之前,应到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对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在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合作研究开发、合办研究开发机构、外出或接待访问讲学、参观考察、参加展览、咨询调研、信息交流、学术会议以及技术贸易等活动中,对属于本校的或本校负有保密责任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对不宜申请专利、未办理软件登记、未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以及未办理其他知识产权登记的、属于本校的或本校负有保密责任的技术秘密和信息,有关单位或课题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划定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予以保密;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学校内部因科研需要使用其他课题组研制的、属于学校的技术秘密,应当经该课题负责人同意,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退职、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离岗、辞职、辞退或者调离的教职工及在我校学习、访问、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学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离校前需将在我校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尚未公开的或涉及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资料、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交回课题组或有关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公开、泄漏、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并有责任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或互相委托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除学校决定自行组织实施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情况外,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条件和信用能力的专业资产评估单位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
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或者作价入股等以及教职工创办企业,应与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登记非职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登记其他非职务知识产权,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入股等的,应当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明人和受益人均有责任维护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调解校内因缴纳有关申请、维护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对不服从调解决定而使权利中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当对其所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应当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持有。
第二十八条 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教职工必须签署执行本规定的协议,在校研究生、来校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的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办理入校手续的同时必须签署执行本规定的保证书。
第四章 奖酬与扶持
第二十九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学校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向学校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或其他企业出资入股的,对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和奖励政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的申请和维护,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学校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保护、管理和技术转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并在工作业绩考评和职称评聘中予以承认。
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擅自使用、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和技术转移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奖励或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评估证明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奖励和荣誉称号,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如引起侵权诉讼,对学校利益和形象造成损害的,除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法律责任外,学校还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以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师生员工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权处理的,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权处理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2000年12月25日学校发布的《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大工办发[2000]78号)同时废止。依据《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制定的《大连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和专利资助办法》(大工办发[2002]83号)继续有效。
二○○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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