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创新平台与校外研究院

大连理工大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0-11-15 00:00  

大连理工大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大工办发[2010]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连理工大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省、市依托大连理工大学建设成立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学校批准建设成立的校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面向国家、区域关键行业和企业的重大需求,通过工程化研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产业技术的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工程中心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相关学科的整体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为大连理工大学技术研究开发院。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第七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申报指南准备申报材料,由技术研究开发院负责审核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学校任命。

第九条 工程中心成立工程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同行业领域内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工程中心推荐,报技术研究开发院备案。

工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

(一)审议工程中心技术研究方向和开发工作计划;

(二)论证工程中心重大项目的申报及其实施方案;

(三)论证工程中心重大设备的购置及其研究成果;

(四)其他与工程中心技术发展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 工程中心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建立专职科研团队,其人员管理依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以企业化模式运作的工程中心,企业的组建要由技术研究开发院和大连理工大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决定,股比中要包括学校的无形资产。

对非学校控股的工程中心组成的企业,不得冠以“大连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工”等涉及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标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重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章 评价和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评价与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由技术研究开发院负责协调组织。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报技术研究开发院审核并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研究开发院定期对工程中心进行考核,具体组织和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技术研究开发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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