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10-06-12 00:00  

 

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00八年七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和资金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大连市从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出发,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及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当遵循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通过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基本完成产业化开发的全部过程;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其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大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单位的工程中心申报工作,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经申报部门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省、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七条  根据大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规划,大连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联合组建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组建单位为3家时,各股东的投资额不能小于固定资产投资的10%,且新增投资大于100万元;4家及以上时,企业法人的股东投资额不得小于100万元(自然人股东不限),最大股东投资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80%。工程研究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需1500万元以上,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在批复申请报告前1年内各股东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可视为新增投资。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形式:鼓励由在该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单位(大学)与该产业领域中具有产业强势的企业以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组建。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科研单位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的初核工作。专家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由申报单位组建工程中心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项目法人应编制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申报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对申报部门报来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市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每两年对已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申报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四)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申报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采用以科研单位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投资为主,补助资金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

第二十四条  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申请工程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工程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的,应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当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以上,人员到位30%以上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一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申请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工程中心,须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六)。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请报告经申报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市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等。

第五章  变更、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申报部门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问题严重的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补助资金、撤销工程研究中心组建资格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81日起施行。原《关于建设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2006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二:《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三:《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四: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

附件五:工程中心评价指标

附件六:《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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